【六五环境日】环保法律法规宣贯
1.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0条。
最大亮点:按日计罚无上限。
按日计罚: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该法遵循的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3)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发展的原则。(4)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2.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9条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4.《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后于2012年07月01日施行。
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其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即日施行。修改集中在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围绕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与我公司相关内容涉及“工业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七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即日施行。该法主要修订了七方面的内容,其中与我公司相关的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方面,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第二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第三方面,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在“提高了罚款上限”,以及“丰富了处罚种类”;如:行政处罚中有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治安处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修订了六方面的内容,其中与我公司相关的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方面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一)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二)强化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衔接,(三)要求产废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二方面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方面严格法律责任。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8.《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01月01日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为原则,一是突出源头预防,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二是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该法还强化了“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还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
资料:HSE部